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44號
PCDV,106,勞訴,244,2019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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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劉宇宸
被 上 訴 人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244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5,960 元(計算式:41383
元/ 月×12月×10年=4965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3
04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契約
關係存在之訴,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37,652
元(計算式:75,304元×1/2 =37,652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為37,652元(計算式:75,304元-37,652元=37,6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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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