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4號
PCDM,108,聲,64,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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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祐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祐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祐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 36051 號函與所附同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 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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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