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賜欣
上列聲請人邱賜欣因與相對人金帝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邱賜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係爭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
明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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