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8號
CHDV,108,司票,28,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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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RTINI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HARTINI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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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