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玖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美金)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92,000元 │107年12月16日 │5.56238 │108年1月17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