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4號
CHDV,107,重訴,104,20190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張銘源 

原   告 張鴻文 

原   告 張碧芸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良鐘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賴柔錦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受告知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右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