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號
PTDV,108,司票,12,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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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龐振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敏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洪敏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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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