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號
PTDV,108,司拍,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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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鄭淑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淑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0○0000
  地號及同段40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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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