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鄭淑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淑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0○0000
地號及同段40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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