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號
PTDV,108,司拍,2,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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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管蔡桂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管蔡桂葉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及同段366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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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