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管蔡桂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管蔡桂葉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及同段366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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