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方彥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建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就新臺幣(下同)53,855元部分,係聲請人
承攬債務人林建利委任之房屋修改工程,惟所提出之請款單
無債務人之姓名及其簽章,尚確認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故
請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工程合約書、估價
單、報價單或催告其給付報酬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業
主證明債權人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高雄市小港區高
鳳一路施作工程之證明書。
二、新臺幣110 萬之部分,據台端所提工程合約書承攬廠商為「
福鼎工程行」,是請更正債務人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
三、請提出福鼎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
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