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帳明細表內所有統一發票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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