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8號
PTDV,107,建,18,201901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允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簽訂之龍門(核四)計畫 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程承攬契約第26條第1 項約定,合意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承攬契約書在卷 可稽(見司促卷第6 頁)。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 造又曾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 之管轄,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 本院尚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