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11號
PTDV,107,司拍,311,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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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侯鴻儒 
上列聲請人與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民企企業有限公司、陳重
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增列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民企企業有限公司為本件之
  相對人。
二、請提出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金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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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民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