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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