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7號
ILDV,107,補,307,2019010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頁


參考資料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