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8號
ILDV,107,補,298,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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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永大企業社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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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