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余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委任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 1項主張
被告應給付追加代辦費新臺幣(下同)49萬元,第 2項主張被告
違反契約約定須按戶補足代辦之差額費用23萬 2,500元,合計訴
訟標的金額為72萬 2,500元(計算式:490000+ 232500=722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