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號
SLDV,108,補,60,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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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6,37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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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