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宏偉
陳艷惠
葉嘉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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