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00號
SLDV,107,訴,1000,2019010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宏偉 

      陳艷惠 
      葉嘉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