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6號
SLDM,108,附民,16,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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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達志
      張林鶴
上列原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664 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定有明定。而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張達志張林鶴向本院對被告黃博鈞提出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此部分起訴程式自有欠缺,爰依 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 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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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