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84號
KLDV,107,司促,5484,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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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
債 權 人 張有旺 
債 務 人 胡裕棠


債 務 人 李胡寶微即胡憶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欲彰即胡憶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房即胡憶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銘德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秋萍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政雄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許月英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國豪(原名許復健)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
      碧蓮為胡憶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志鴻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佳雯即許胡碧蓮之繼承人,許胡碧蓮胡憶華
      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胡裕棠李胡寶微胡欲彰、胡房、許銘德林秋萍
  、林政雄、黃許月英許國豪許志鴻許佳雯於被繼承人
  胡憶華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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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