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皓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皓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皓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宣告後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89號裁定撤銷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