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8年度,1號
CYDM,108,智易,1,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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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430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詠勝因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 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3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張詠勝明知「軍艦島」係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9月10日13時48分許,利用其位在嘉義縣○○鄉



○○村○○00○00號住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BT 下載軟體在www.btbbt .cc 網站下載上開視聽著作,使不特 定人得以點選下載重製上揭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車庫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郭玉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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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