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NCHAI TANANON(中文譯名:他那能,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CHAI TANANON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LINCHAI TANANO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0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7年10月17日起執 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且有證人SRINGAM SERM(下稱阿生)、YULUE MONGKHOM (下稱孟坤)、MAYUROWAT SURASAK(下稱阿倫)、NONTASI RI WARUT(下稱阿沙)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在卷,並有行動 電話簡訊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可憑,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 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 可能性亦大為升高,且被告為泰國籍,具有滯留外國之能力 ,有相當里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三、次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阿生1次、販 賣與孟坤2次、販賣與阿倫2次、販賣與阿沙1次,可見被告 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少,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 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 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 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8年1月17日起,被告
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