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青霖、杜冠甫、杜冠宏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107年度南
簡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就給付前開原告三人之部分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742元
(計算式:1,250+2,525+63,967=67,74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