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7年度,20號
TNEV,107,南勞簡,2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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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忠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恰凸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滿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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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恰凸恰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