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龍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當山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