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690號
TNEV,106,南簡,1690,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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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龍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當山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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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