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90號
TPEV,108,北補,9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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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玉儒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3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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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