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玉儒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3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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