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225號
TPEV,108,北小,225,20190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王子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鈞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陸萬零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