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7年度,2號
TPEV,107,北重訴,2,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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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馬紹爾群島商B Max Corporation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被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87,107元(見本院卷第2頁、第10頁
、第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6,909元,扣除已繳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15,40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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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