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690號
TPEV,107,北小,4690,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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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90號
原   告 吳毓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女人徵信有限公司白羢升間請求返還款項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白羢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被告白羢升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白羢升」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白羢 升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 難以確定「白羢升」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 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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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女人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