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檢驗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505號
TPEV,107,北小,450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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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505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檢驗申請, 兩造訂有校正委託單,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均已完成,並開 立統一發票,被告應支付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160 元,惟被告迄今尚未支付,爰起訴請求支付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16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子計算 機統一發票、請款單、校正委託單、採購單、交易明細等資 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16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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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