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建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賢即全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全能工程行」之真實名稱及提出該商業登
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