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號
TCEV,108,中補,2,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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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建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賢全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全能工程行」之真實名稱及提出該商業登
  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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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