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8號
TCEV,108,中補,18,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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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號
原   告 賴祺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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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