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溫競才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黃凰瑄即黃秀英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4 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840 元
/㎡×占用面積0.35㎡=2,744 元,至於上訴人請求廢棄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