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325號
PCEV,107,板小,332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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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3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許昶華 
      謝京燁 


被   告 曾乙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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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