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間侵害營業秘密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 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 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 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 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成立於民國97年為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 轉投資公司,聲請人之半導體產品囊括低壓/ 中壓/ 高 壓電源金氧半場效電晶體( MOSFET) 及瞬態電壓抑制元 件( TVS),擁有多年電源IC應用與設計經驗,並整合系 統電源控制相關IC( uPI)達到全方位電源控制電路設計 解決方案。聲請人每年投入龐大研發金額,擁有如下之 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下稱系爭營業秘密等),經濟 價值甚鉅,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1.第一類產品設計資料:焊墊資訊( Pad Information : Pad-size ,Pad coordinate) 、Tape out Plan :Layout plan & Termination plan 、產品電路布局圖( Layout
gds file) 、DRC ( Design Rule Check)、光罩設計報 告( Tape out report)、開發計劃書、pilot split plan、Test line plan、不同產品對照圖( LVL Report ) 。
2.第二類:產品生產製程資料:封裝圖說( Bonding Diagram)、測試規範( Test Instruction , Test Plan) 、晶圓規格書( Datasheet , Wafer Spec) 、產品製程 分析資料( Yield Report) 。
3.第三類:外包商交易資料。
4.第四類:公司產品資料及組織圖:包括簡介-營運管理 核心基本資料( UBIQ introduction/company profile( 公司剖析) /Road map(產品地圖) /organization/ supply chain/technology roadmap/major customer / patent/ S .W .O .)專案進度、報價單、外包商管理、 產能資料、年度計劃、營收計劃書、部門說明書。 (二)相對人○○○、○○○、○○○、○○○、○○○○, 曾為聲請人員工或為關係企業員工,為聲請人處理事務 ,本應盡忠職守,卻於任職期間與離職後,與相對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業務人員與財 務人員即相對人○○○、○○○,共同非法重製、洩漏 、侵害聲請人製程機密與著作權等,致生重大損害於聲 請人。相對人剽竊聲請人系爭營業秘密等歷程如下: 1.101 年○○公司設立登記,其董事長為當時仍任職於聲 請人生產管理部之相對人○○○,實收資本額不到新臺 幣(下同)9 千萬元,當年員工只有2 人即相對人○○ ○、○○○,之後員工多為聲請人之離職員工。 2.相對人○○公司主要產品為低壓金屬氧化物場效電晶體 ( LVMOS) 、高壓金屬氧化物場效電晶體( HV MOS) , 與聲請人完全相同。因其竊奪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無需 支出研發及生產之成本,方能在營運第一年,即有每股 盈餘(EPS )6.74驚人的營業獲利。
3.相對人○○公司使用相對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為其委託封測、行銷、銷售侵權產品。相對人 ○○○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4.相對人○○公司成立時間甚短,竟於公司網站陳列高低 壓MOSFET產品多達296 種,聲請人就產品規格書享有著 作權(下稱系爭著作權),相對人○○公司所有之產品 規格書的內容均抄襲自聲請人之產品規格書,故意侵害 系爭著作權,而且若非抄襲聲請人營業秘密,不可能產 品規格完全相同。
(三)相對人共同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且 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露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 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依同法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 時,得依同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請求侵害行為人所得 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且相對人○○○等所為係 故意侵害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損害賠償 。相對人共同非法侵害聲請人系爭營業秘密等及系爭著 作權,聲請人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 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88 條、營業秘密法第 12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負侵 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據估102 年至107 年相對 人○○、○○公司非法獲利高達299,748,149 元。聲請 人97年至106 年研發費用累計達583,379,000 元,相對 人渠等非法剽竊聲請人營業機密與製程技術等,致聲請 人投入之研發費用血本無歸,受有損害583,379,000 元 ,遠超過聲請人本件請求之金額1 千萬元。
(四)本件聲請人已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侵 害營業秘密之刑事告訴,經該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查, 並於107 年12月26日(聲請狀第13頁第16行所載「105 年」與他處不符,應係誤載)前往相對人○○公司位於 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之廠區,執行搜索並 扣得相關證物,案件並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 中(案號:107 年度他字第○○號)。此外,相對人○ ○公司於107 年7 月17日另設立第三人上海○○○○電 路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公司),該海外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即相對人○○○,註冊資本為美金14萬元。且事 發後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提出具體和解方案,足見 渠等拒絕給付之態度,另基於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天性, 在面臨檢調人員搜索扣押後,往往會儘速處分其資產, 以免日後遭求償並強制執行,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顯 難期待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確定後能確實履行債務,若待 判決確定後始聲請強制執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523 條及第526 條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之財 產於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系爭營業秘密等及系爭著作權遭相對人 共同侵害,並提出相對人共同侵權關係圖、精選10個產品○ ○VS .○○產品規格書比較表、○○/ ○○相對人共同侵權 行為例示電郵一覽表、102 年至107 年預估○○/ ○○公司
非法獲利統計表、97至106 年聲請人研發費用統計表、○○ 公司登記資料、人事資料卡、離職申請單、離職人員具結書 、程序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保密聲明書、薪資彙總表 等為證。然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可能涉及侵害其系爭營 業秘密等及系爭著作權,關於假扣押之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至於假扣押之必要性,聲請人雖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通知影本及上海○○公司網路查詢資料各乙份等,主張107 年12月26日(105 年應係誤載)曾前往相對人○○公司廠區 實施搜索,且相對人○○公司於107 年7 月17日另設立第三 人上海○○公司,該海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 ,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天性,在面臨檢調人員搜索扣押後, 往往會儘速處分其資產,以免日後遭求償並強制執行云云。 惟查,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近9 千萬元 ,據估相對人○○、○○公司102 年至107 年非法獲利高達 299,748,149 元,則上開證據並無法釋明相對人有日後顯不 足清償聲請人所請求1 千萬元之情形。至於相對人○○公司 另設立之第三人上海○○公司,係於搜索前約半年- 107 年 7 月17日即設立,並非因相對人○○公司遭搜索後始設立, 且該公司資本額僅美金14萬元,難認係為脫產而設立。聲請 人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脫產等行為或日後顯不 足清償聲請人所請求之新臺幣1 千萬元之假扣押必要性。揆 諸首揭說明,自屬「釋明欠缺」,非僅為「釋明不足」而已 ,而此部分之欠缺尚無從以提供擔保方式以代之,本件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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