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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