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38號
SLEM,108,士簡,38,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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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7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聖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聖聰與被害人並無何關係,竟行不理性之行為 ,撥打電話以不堪之言語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實有不是,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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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