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葉咨甫
訴訟代理人 葉正崇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訴訟代理人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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