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7年度,16號
CLEV,107,壢勞小,16,201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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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葉咨甫 
訴訟代理人 葉正崇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訴訟代理人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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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