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106年度,25號
CLEV,106,壢勞簡,25,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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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李家進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周采穎 
      李綺  
被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陳詠揚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 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到裁定7 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吳素 蜜及胥元主,並自行將繕本送對造。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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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