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517號
SJEV,107,重簡,1517,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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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李唐淑貞
被 上訴人 陳水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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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