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昭雅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 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抴痦?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民國107年1月26日 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近期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 (下同)36,501元,另於更生程序開始時有新光人壽保險解約 金現值307,778元,此見諸上開裁定理由均有說明。再查,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依上開裁定理由欄三、(四)(六) 所載,計有個人生活費9,789元(不含居住費用)及2名子女扶 養費9,789元,合計19,578元;聲請人長女雖係89年次生, 長子係91年次生,於更生方案履行之6年內固然均屆20歲成 年,惟依聲請人107年9月陳報狀提出之私立實踐大學註冊費 繳費單、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繳費單及學校各類 雜項繳費單據影本(均為一年級生),並衡諸目前臺灣社會常 情,當可預期聲請人之子女未來更生方案履行之6年內仍有 由其父母提供教育及生活費用之需要;參酌最新修正之強制 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3項即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 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之規定,並考 量高等教育及現今技職教育之開支,應可認聲請人需與前配 偶共同負擔之2名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其自陳之個人負擔 額為15,747元尚屬適當。再查,聲請人名下有97年出廠、車 牌號碼:000-0000、汽缸容量1,390㏄5之汽車1輛,現中古 車行報價為90,000元,此有abc好車網報價記錄在卷可查, 均應一併列入清算價值計算,核先敘明。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 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937元、分72期清償,自收 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 額為1,147,464元,清償成數為22.45%(小數點第3位以下 四捨五入),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 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參酌前開資料,聲請人每月收入 扣除個人及子女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0,965元,而聲請人所有 之財產清算價值為397,778元(保單解約金價值307,778元+ 汽車現值90,000元);觀諸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共789,480元{72個月×(可處分所得36,501元/月- 必要費用25,536元/月)},加計清算價值總額為1,187,258 元(計算式:2,628,072元+397,778元-1,838,592元), 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147,464元已逾此總額十 分之九,依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 定,可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 、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 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依本 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15,937元。 總清償金額(含解約金現值)為1,147,464元,清償成數 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2.45%(四捨五入後取至 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 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 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以下簡稱) │元) │記載) │元) │元)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0,714 │ 28.38% │4,523 │325,656 │
├────────┼─────┼─────┼─────┼─────┤
│安泰商業銀行 │1,541,487 │ 30.16% │4,807 │346,10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04,408 │ 27.47% │4,377 │315,144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715,108 │ 13.99% │2,230 │160,560 │
├────────┼─────┼─────┼─────┼─────┤
│總 計 │5,111,717 │ 100% │15,937 │1,147,464 │
├────────┼─────┴─────┴─────┴─────┤
│ 清 償 成 數 │ 22.45%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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