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107年度,18號
TPHV,107,再抗,18,201812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張勇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鳳珠間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15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1/1頁


參考資料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