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賢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