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43號
TPDV,107,司促,2054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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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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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