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昱瑄(原名陳守平)
黃香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按月不足新臺幣壹佰元,以壹佰元計,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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