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745號
TPDV,107,司促,17745,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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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興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又未提出年利率12%請求依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且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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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