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張瓊雅
張哲龍
吳哲文
呂吳淑雅
鄭秋菊〈即吳哲藏之繼承人〉
吳尚勳〈即吳哲藏之繼承人〉
吳尚霖〈即吳哲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繼承權存在
等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
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其訴訟所得之利益為何,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