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34號
TYDV,107,訴,143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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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施顯琦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財 
被   告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龍財為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3 、177 、178 條規 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公司起訴時之法 定代理人為丁章鈞,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龍 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惟本件無人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周龍財為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身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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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