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 告 阮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素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3,384
元(按即起訴狀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之總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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